產品安全法(ProdSG)聯邦法律公報發布

2011-12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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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新《產品安全法》執行EC765/2008條例規定的要求,但不改變原《設備及產品安全法》中定義的產品安全做法。新法更明確規定了商業從業者,如進口商和零售商的責任。應特別注意的是,該法增加了要求進口商和零售商/經銷商檢查產品是否已正確標記GS 標誌這項新規定。

《產品安全法》在頒發及取消GS 證書時更加透明化,因該法要求所有GS 驗證機構公布已核發的GS 證書名單(白名單)及已撤銷的GS 證書名單(黑名單),例如濫用GS 標誌。

新法顯著加重了對不正當行為的處罰,並強調了商業從業者應注意的格式問題,如標籤、使用說明書等,以及產品設計方面的問題。《產品安全法》不僅制定適用於GS 標誌,也適用於CE標誌的國家規定,並於2011 年12 月1 日起生效。

《產品安全法》概述

2011 年9 月23 日,德國聯邦議院頒布了《設備及產品安全法》(GPSG)的修訂版,即為今日的《產品安全法》(ProdSG)。德國聯邦首長會議通過了該法案,並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聯邦法律公報上公告,於2011 年12 月1 日開始執行。

EC 765/2008 條例規定了與產品行銷相關的認證和市場監督要求。該條例在《德國設備及產品安全法》的國內法律架構下會發生衝突。因此,德國立法機構修訂了《設備及產品安全法》,整合了EC 765/2008 條例中涉及認證和市場監督的條例。此外,《產品安全法》還採用了EC768/2008 條例中關於術語和其他事項的條例。

《產品安全法》對《設備及產品安全法》作了大量補充。對於製造商的要求基本上並未改變。

《產品安全法》幾乎適用於所有產品,但醫療器材和食品等特殊領域除外。該法將許多歐洲CE 指令貫徹到德國法律中。除了法規管制領域的調和指令外,對於非調和指令管制領域的產品,如商業客戶使用於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,《產品安全法》也做出規定。

製造商、進口商及零售商(經銷商)方面的主要變動包括:

  • 查證生產出來的消費品與原設計相符
  • 查證產品使用GS 標誌係經過核准,且擁有相對應的證書
  • 對已獲得GS 標誌的產品,進口商應在進口前檢查相對應證書的有效性,並記錄確認日期、GS 標誌驗證機構以及證書編號

歐洲指令中關於產品製造商 / 進口商及零售商的其他規定義務,在《產品安全法》的相應章節中均有規定。

《產品安全法》對於缺少德文說明書、規格說明或標籤的消費品,訂立了新的罰鍰額度。提高罰鍰額度以杜絕濫用,並達到持續的成效。如違反規定可處以10,000 歐元的罰款;某些情況下,例如沒有相應證書卻使用GS 標誌,罰款將高達100,000 歐元。 刑罰規定亦予以強化,例如在沒有相應GS 證書的情況下,持續且重複使用GS 標誌或刊登廣告。這種情況下,按立法機關的處罰規定,可判處罰鍰或最多為一年的監禁。